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其綜合所得稅計算係就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申報受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再依所得淨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113年度之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為:
(一)免稅額:113年度外僑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各為新臺幣(以下同)97,000元,113年度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45,500元。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1. 標準扣除額:(按身分別定額扣除)
單身者扣除131,000元;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合併申報者扣除262,000元。
2. 列舉扣除額,應依規定檢據核認,計有以下5項:
A. 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但有關國防、勞軍及對政府、古蹟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B. 保險費: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康保險不受此限制),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可核實扣除外,其餘人身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不得超過24,000元。
C. 醫藥及生育費:依規定覈實認定。
D. 災害損失:依規定覈實認定。
E.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標的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不超過300,000元為限,但已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3. 特別扣除額:
A.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
B.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不得超過270,000元。
C.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18,000元。
D.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
E.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50,000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5,000元。
F.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G.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180,000元為限。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三)基本生活費差額:
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0,000乘以外僑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113年度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如下:
113年度累進稅率速算公式: |
|||||||
所得淨額 |
× |
稅率 |
- |
累進差額 |
= |
全年應納稅額 |
|
0~590,000 |
× |
5% |
- |
0 |
= |
全年應納稅額 |
|
590,001 1,330,000 |
× |
12% |
- |
41,300 |
= |
全年應納稅額 |
|
1,330,001 2,660,000 |
× |
20% |
- |
147,700 |
= |
全年應納稅額 |
|
2,660,001 4,980,000 |
× |
30% |
- |
413,700 |
= |
全年應納稅額 |
|
4,980,001以上
|
× |
40% |
- |
911,700 |
= |
全年應納稅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