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包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二)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的支出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另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亦不得減除。
(三)如果未能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並以 30 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