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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薪資所得?

更新日期:113-04-22

1. 薪資收入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207,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7,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
(2).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3).依前款(2)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所得稅法第15條配偶之合併申報規定計算稅額及第17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3.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自107年度起,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其各該在我國居留滿183天的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各該課稅年度如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首次符合適用租稅優惠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
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