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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如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居住,是否亦可列報免稅額?

更新日期:113-04-22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 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 (須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 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五)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四、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居住且受其扶養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六)共同居住之證明(如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或由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經公證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若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