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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在臺居留期間超過90天其自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4-03-10

外僑在該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數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應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外幣勞務報酬,應按該年度之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

   113年度之兌換金額為:

美元32.1158

港幣 4.0927

加幣23.3400

日圓0.2100

韓元0.0235

歐元34.5225

澳幣21.0575

英鎊41.4416

新加坡幣23.9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