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在該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數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應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外幣勞務報酬,應按該年度之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
112年度之兌換金額為:
美元31.0995 |
港幣 3.9476 |
加幣 22.9991 |
日圓 0.2187 |
韓元0.0237 |
歐元 33.5325 |
澳幣20.5700 |
英鎊38.6725 |
新加坡幣23.1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