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在該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數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應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外幣勞務報酬,應按該年度之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
113年度之兌換金額為:
美元32.1158 |
港幣 4.0927 |
加幣23.3400 |
日圓0.2100 |
韓元0.0235 |
歐元34.5225 |
澳幣21.0575 |
英鎊41.4416 |
新加坡幣23.9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