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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不得抵繳中華民國之綜合所得稅。在中華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應視各國租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向其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稅事宜。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總局外僑股、高雄國稅局總局綜合所得稅一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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