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 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 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 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 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前述規定者,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