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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可以減除的成本有哪些?

更新日期:113-04-22

(1)原始取得成本:房屋土地係出價取得並經提示成本證明文件者,為該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繼承、受贈取得或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證明者,為繼承、受贈時或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政府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
(2)其他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者:包括取得房屋土地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3)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核准減除的土地改良費用,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所載「改良土地費用」金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