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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中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有那些項目?其所得該如何計算?如果當年度發生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時應如何處理呢?

更新日期:113-04-22

(一)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是指:
   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即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以外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視為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二)計入所得基本稅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公式如下: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收入*-成本*
   *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辦認法或按出售時加權平均法計算之;否則,將以加權平均法認列其第一年以及以後年度之所得。
 (三)交易當年度如發生此類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其扣除規定如下:
   1.有價證券交易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2.當年度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損失發 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損失證明,自有 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