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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所得包括下面2項:(一)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及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二)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者)。
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前述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全年扣除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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