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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外僑統一證號」?由何機關配賦及如何編排?

更新日期:113-04-22

自96年1月2日起:(一)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二)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一般之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三)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申報所得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一般外僑可由當事人或受託人檢附護照,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則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內政部移民署及其所屬台中、高雄及花蓮服務站提出申請核發「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有關統一證號之編排方式如下:
「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位為區域碼,第2位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A、B、C、D,第3位至第9位係流水號,第10位為檢查號,即外僑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例如:
(一)Mr. Robert W. Davison持有外僑居留證,他的統一證號即為AC12345678。
(二)Ms. Carol Lee持有外僑居留證,她的統一證號即為HD12345678。

 自110年1月2日起,內政部移民署推出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號期間為110年1月2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120年1月1日起舊式統一證號全面停用。新式證號編排方式如下:
「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位為區域碼,第2位為性別碼,第3至第9位係流水號,第10位為檢查碼。例如:
(一)Mr. Robert W. Davison的舊式統一證號為AC12345678,新式證號為A812345678
(二)Ms. Carol Lee的舊式統一證號為HD12345678,新式證號為A91234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