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一、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之申報戶

更新日期:113-04-19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3. 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 額。
(三)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情事,請參照「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