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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更新日期:113-04-19

(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AL金額)。
(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 :指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並取得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發行股份,且持有期間於112年12月31日屆滿2年者,該個人自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