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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優惠稅率申報期限3/23,錯過等明年!

更新日期:115-03-17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房屋有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情形,如為自住或出租房屋,符合一定條件,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節稅良機,在115年3月23日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即能自本(115)年期起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報者,則從次年期起才能適用。

 

該處說明,倘房屋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且於115年3月23日以前申報者,可享有1.2%之優惠稅率;又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新北市115年期為234萬8,900元)以下,稅率還可降到1%。符合條件但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報,將被認定為非自住用房屋,依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歸戶計算總戶數,分別按持有房屋坐落縣市之相應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新北市稅率為3.2%~4.8%)。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鼓勵房屋作有效使用,如果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優惠稅率1.5%~2.4%,符合資格的房東,請於115年3月23日以前,檢附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務必於5月向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租賃所得,115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稅捐處呼籲民眾把握申報期限,如有上述情形,請務必在115年3月23日截止日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申辦方式除了臨櫃、郵寄外,亦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s://www.tax.ntpc.gov.tw)線上申辦,方便又快速,民眾可多加利用。如仍有房屋稅疑問,可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242洽詢。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科長薛稚蓁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