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上星期五有位莊姓婦人匆匆忙忙來到稅務局,值班志工秀琴趨前關心,沒想到講不到兩句話,婦人就傷心落淚說:因為我欠稅,老闆要扣我的薪水,志工秀琴邊安撫、邊聽她說道,孩子買車登記在她名下,欠稅沒繳,執行機關找到她,因為志工秀琴退休前是稅務局員工,自然知道是怎麼一回事,原來是婦人有多期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因有固定薪資收入,她的老闆收到執行機關的扣薪命令,才要求她到稅務局處理所欠稅款,莊姓婦人經稅務局志工及同仁的說明,並了解雇主為何要扣她薪水的原由後,頓時釋懷,當日即繳清所有欠稅。
稅務局表示,執行機關通常會依欠稅及查得財產狀況,進行扣押存款、薪資、有價證券、保險給付債權、拍賣動產或不動產等強制執行。而欠稅人的雇主之所以會收到強制扣薪命令,是因欠稅人對其任職公司有薪資債權,執行機關才會命第三人(雇主)扣押薪水。當雇主收到執行扣押員工薪資命令時,應按命令所載時間陳報可扣押薪津,每月就欠稅人應領薪津的3分之1金額予以扣押及收取,並按月扣解移送機關;若雇主不承認該名員工有薪資債權、扣押數額有爭議時,也應於執行命令送達次日起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倘若雇主未配合辦理扣薪或未於限期內陳報聲明無法扣薪理由,擅自將薪資全數給付給員工,以致員工欠稅未清償,將演變成雇主的責任,此時移送機關得向執行分署聲請,直接對第三人即雇主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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