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王先生出售87年繼承的農地,現因土地有違規建物,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原本需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經該局同仁細心查核,比對各種圖資後發現,該地在89年以前,地上尚無違規建物並且種植農作物,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便輔導王先生申請調高原地價,為他省下數十萬元的稅額。
該局說明,農地作農業使用並移轉給自然人,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未作農業使用或者移轉給非自然人,就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但是如果移轉的土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就可以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減少漲價數額,便可以大幅節省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地移轉時若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可以先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護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申請該筆土地88年、89年航照圖,檢視該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是否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也許可以節省一大筆稅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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