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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載明承攬總金額含稅時,可按扣除營業稅額後之金額課 徵印花稅!

更新日期:114-07-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承攬工程是否按工程契約書契約總金額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工程合約書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1‰繳納印花稅,惟應繳納之印花稅承攬金額並不包含營業稅額在內,如契約書內容載明契約金額為含稅,可直接扣除營業稅額後承攬金額繳納印花稅即可。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繳納印花稅後才可以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可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按1‰繳納印花稅,例如工程承攬合約金額為105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可以扣除營業稅5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費等,則仍須按105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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