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常有車主詢問車輛已轉賣他人,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財稅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原則上係以監理機關登記之車主為納稅義務人,車輛讓售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以免負擔後續使用牌照稅或違章罰鍰。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已領牌照之車輛轉賣並交付他人後,若新買方遲遲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時,原車主仍會繼續收到使用牌照稅單,此時,原車主應以存證信函方式或刊登報紙催告買方依限配合辦理過戶登記,逾期仍不出面辦理,即由原車主(出賣人)繳清積欠使用牌照稅、燃料費、罰鍰並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以利劃清責任歸屬,嗣後如發生違規或稅費情事即歸責於新車主(買受人)。
提醒民眾,註銷牌照後之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違規使用,稽徵機關仍會補稅並處以罰鍰,為維護雙方權益,千萬勿忽略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