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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房市資源有效利用!房屋稅2.0新制:出租房屋享低稅率,未有效利用住家用房屋將加重課稅

更新日期:115-01-29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財政部積極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旨在促使房屋有效利用並合理化房屋稅負。根據新制規定,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原則上採全國歸戶之差別稅率課徵(稅率2.6%~4.8%),但為鼓勵房屋進入租賃市場,出租房屋若如實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將可適用較低稅率(1.5%~2.4%);反之,若房屋處於空(閒)置未有效利用狀態,則將適用較高稅率。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說明如下,納稅義務人倘將空置房屋改為出租或公益出租(公益出租人),在房屋稅2.0新制下可獲得以下稅務優惠與權益保障:一、適用較低稅率:房屋稅2.0新制的政策目標是引導房屋作有效利用。空(閒)置房屋將適用較高的差別稅率(2.6%~4.8%),但若將房屋出租(一般出租),則可適用較低稅率(1.5%~2.4%)。二、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包含社會住宅、公益出租(稅率1.2%):在新制全國歸戶的架構下,部分特定用途的房屋可排除在差別稅率的戶數計算之外,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且不適用較高的差別稅率,顯示其在稅負上較一般空置房屋更具優勢。

在房屋稅2.0新制實施下,為減輕稅負壓力並維護其權益,可自行評估,透過將房屋改為公益出租(含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一般出租(含與包租、代管業者簽約),納稅義務人不僅能達成房屋有效利用的政策目標,還能避免因房屋閒置而面臨的加重課稅情形。

 

聯絡人:房屋稅科李股長或林股長

電話:05-3620909分機120或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