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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附聯申報自住記得辦竣戶籍登記

更新日期:115-02-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取得房屋後如供自住使用,可於申報契稅時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先行提出按全國單一自住或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俟完成移轉過戶後,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目順延)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再補送相關文件,就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市稅處說明,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另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高雄市115年期為2,177,500元)以下者,可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1%。因此,民眾於取得房屋時以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自住,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尚未於該屋設立戶籍登記,請務必於115年3月23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5月開徵之房屋稅才可按自住稅率課徵。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如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遷入者,可於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時,併同申請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由戶政機關通報稅捐處即可;若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請於辦竣戶籍登記後,將相關戶籍資料以郵寄、傳真或臨櫃至稅處各分處送件,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