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有中古車行於試駕待售車輛時,經警察於道路上攔查到吊扣牌照車輛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並當場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之違規事實,由稅捐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高市稅處指出,第二類試車牌係提供汽車買賣業於試車需要使用道路時,可懸掛於已領用過牌照之無牌車輛上,惟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以下車輛,且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係以自用小客車稅額表中之最高稅額計算,依汽缸總排氣量3,001~4,200 立方公分之級距為28,220元,但並非所有無牌車輛都可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使用道路,若經查獲車輛之牌照係屬尚在吊扣牌照之管制期間內,即會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移用牌照規定,申請第二類試車牌之業者和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之車輛,兩者都會被各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處貼心提醒,汽車買賣業者因業務需要使用第二類試車牌時,須遵守監理機關訂定之使用試車牌規定,以免同時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之罰則規定。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 或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