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視為農地列管案件是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這類被列管土地,將從114年5月起開始清查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
稅務局說明,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需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即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土地移轉時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檢附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會納入列管,並每年定期辦理清查,確認土地是否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如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的情事,土地於再移轉時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縱使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視為農地期間,如有未作農業使用之違規情形,即使土地經配偶間相互贈與,持有土地期間必須合併計算,也請民眾特別注意。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都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