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有營業商號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但如果是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僅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實際交易全部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依據,所以准按住家用稅率課稅之網路銷售業者,房屋仍需以「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要件,若登記之營業處所有部分面積供辦公使用或堆置網路銷售之相關貨物,就要依實際營業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稅,且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6分之1;也就是說,若實際營業面積未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將以6分之1的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可自當期生效,如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生效。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