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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更新日期:112-1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收到公同共有或未辦理繼承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對於祖先留下來的土地還未辦妥繼承,卻仍要繳納地價稅提出疑問?

    該局說明,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依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而未辦繼承土地是以全體繼承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對於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在應納稅額未全部繳納前,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帶責任。

    該局提醒民眾,接到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不要置之不理,有任何問題可依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上的電話與承辦人聯繫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