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
該局進一步表示,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法註銷,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註銷,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依規定銷花,以免受罰。為避免貼銷花疏漏,可向該局或其民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繳款書證明聯經收款蓋章後,即可代替印花稅票使用。另外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憑證繳納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密碼後,即可自行網路申報,更省時又便利。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10或05-2260505轉分機132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