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將所有土地合併後出售,如經查明該土地在合併前不屬建物基地地號,應無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何君於67年3月取得本市豐原區1筆土地面積79平方公尺,又95年9月21日取得相鄰地號土地並經同年10月20日合併為1筆地號,面積共計91平方公尺,嗣後何君110年12月16日簽訂買賣契約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主建物基地面積79平方公尺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新增持分面積12平方公尺,因不屬合併前建物坐落基地,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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