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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侵占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徵對象

更新日期:111-0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間如涉有私權糾紛,經法院就雙方爭執事項釐清並為判決確定後,車輛被侵占期間應納的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又基於行政機關間之行政管理措施,稅捐稽徵機關原則上以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登記的所有人為課徵對象,但如果車輛所有人與使用人之間涉有私權糾紛,由於稅捐機關無權介入仲裁,須經法院就雙方爭執事項釐清並為判決確定後,其遭侵占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才會以使用人為課徵對象。

        該局亦提醒,車輛如有欠稅或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車輛定期檢驗,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情形時,還會被處以罰鍰,若民眾有類此車輛私權糾紛,應儘速訴求法律途逕解決,才能捍衛自身權益。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