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除特定情形外,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當日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一整年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原則上以地政機關登記日期為準,不過還是有一些例外,例如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要以領到權利移轉證書那天為準,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公用徵收以補償費發放完竣日為準,繼承則以繼承開始日為準,這些例外情形都是在還沒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就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該局提醒民眾,如土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之住宅用地,迄今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即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就要自次年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