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詢問,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漏未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現已收到稅單,能否更改按自用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買賣移轉土地,原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事後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者,如出售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逾期則無法更改。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時需檢附出售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書,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如有三親等以外之人設籍者,另需檢附設籍人有無租賃關係申明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且需提供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勘測成果圖等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稅務局溫馨提醒,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者,除上述文件外另請檢附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經稅務局審核符合規定者即會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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