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想把玩樂當事業,未辦娛樂設籍會被罰!

更新日期:114-10-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坊間常見餐飲店、賣場、旅宿業在其營業場所、騎樓或室內公共空間擺放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例如夾娃娃機)或附設視聽歌唱設備(例如卡拉OK、KTV)等設備供人玩樂,屬於娛樂稅法所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課稅範圍,開業前要先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觸法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娛樂設施無論是業者自行擺放或提供他人寄放,也不論機台數量多寡,提供該娛樂設備之營業人,均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會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行為罰);又營業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不僅要追繳所漏稅額,還會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漏稅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同時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者,採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欲從事娛樂業者,務必事先向營業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若已開業但尚未辦理前項手續者,請即辦理,在未經查獲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如果對於違章裁罰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