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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鄰房屋打通自住使用 符合條件可一併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

更新日期:115-06-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與配偶分別持有相鄰房屋,並已將兩屋打通作為家庭居住使用,但戶籍僅設於其中1處,另外1處是否也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另外土地面積也有限制,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符合上述條件者,可按較優惠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雖然稅法規定須辦妥戶籍登記且有1處限制,但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如果所有權人同屬1人或夫妻個別所有,因應自用住宅需要而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者,可以合併認定為「1處」,只要於其中1處設立戶籍登記,即可一併享有地價稅自用優惠,減輕家庭租稅負擔。

    地稅局提醒,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若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次年起適用。另外,當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