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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土地增值稅後解除契約,如何辦理撤銷申報?

更新日期:111-0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權利人及義務人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在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如果要申請撤銷申報,應由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書敍明理由,於申請書上蓋與原申報書或契約書相同之印章,並檢附原申報契約書正本、原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以書面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未蓋原申報書或契約書之印章時,可以檢附身分證影本或由本人親自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土地增值稅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應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10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就不能申請退還已繳的稅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