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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變更車籍地址應重新申辦免稅

更新日期:111-1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若車籍地址變更,應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才能繼續適用免稅喔!

    該局進一步表示,新移入車籍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輔導車籍移轉管轄車主,請儘速辦理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例如:車籍地為臺北市之車輛,原有申請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嗣後車籍移轉至臺中市,車主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經查明仍符合免稅規定,則自車籍移轉日起即可接續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除了本人或配偶關係外,必須同一戶籍,戶籍經遷出,將自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