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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4-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針對符合公益出租人的土地所有權人郵寄「公益出租人地價稅節稅申請通知書」,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該局說明,為提供民眾更便捷申辦服務,可掃描節稅通知書上公益出租人線上申辦QR Code提出申請,或至該局網站線上申請,也可以至房屋所屬轄區分局臨櫃辦理,並出具以下文件 1.建物證明文件:(1)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已填寫建號者可免附)。(2)其他證明文件: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述資料之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2.租賃契約書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民眾,經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後,出租房屋的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遇假日順延)提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經審核通過,則可追溯自認定之最初有效期間當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當年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公益出租人之認定及申請疑問,可電話洽詢台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電話:04-22289111)。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