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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享房屋稅優惠

更新日期:115-02-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申請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經本市都市發展局核(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稅處會依市府都發局通報認定公益出租有效期間內,主動核認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報。

稅捐處提醒,房東如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但房客未申請租金補貼時,市府都發局無法逕行認定房東為公益出租人,房東可於租約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市府都發局申請公益出租人個案認定,經該局審查核認後,就可適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除房屋供公益出租使用享有優惠稅率外,只要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符合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可於租賃契約期間所屬房屋稅課稅期別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檢附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分處申報,並於5月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這樣也能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