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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

更新日期:113-03-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13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3月底前民眾將陸續收到繳款書,如沒收到或遺失毀損,可至該處或所屬各分處及派駐監理所(站)使用牌照稅服務櫃臺申請補發。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繳納截止日113年4月30日為平日(星期二),不因銀行業5月1日勞動節放假順延,請民眾留意;另已辦理約定轉帳繳稅者,轉帳扣款日期為5月2日,請預留存款。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3年5月3日24時前。惟113年5月1日至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該處提醒,若稅單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造成不必要損失。另超商代收稅款限額3萬元,超過請至金融機構(不含郵局)或以上述多元方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