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案立法院在今年1月7日三讀通過,並奉總統114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51號令公布修正,將第2項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之罰鍰;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針對裁量基準,財政部於今年4月21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稽徵機關可以視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0.5%、1%、1.5%及1.8%等不同程度處罰裁量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惟若查屬故意有本項行為者,仍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買賣土地訂約後再行出售者,應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辦妥產權登記後,再依法辦理第二次移轉,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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