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獲民眾詢問「閒置土地設置停車場使用,能否減免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設置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屬於行政院核定的範圍,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但若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因易形成養地及規避稅負等問題,非屬行政院核定範圍,則無法適用特別稅率,仍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適用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要件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每年9月22日前(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檢具停車場登記證向該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提醒您,經核准後,若查有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也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並於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核准後,才可繼續享有節稅優惠。
如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5108~5111、東港分局:08-8354780轉5108~5110、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