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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不小心遷出免擔心,符合一條件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4-01-16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遷居或騰空房地待售等原因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某甲為騰空房地待售,於113年8月1日將全家之戶籍遷出,後於113年10月1日立約將該房地出售,雖於立約日期無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但因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可申請適用10%之「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另外,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之民眾,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一生一屋」規定,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雖戶籍已遷出,其遷出戶籍日至該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亦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特別提醒,「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應以出售日期之前一日起往前推算1年為認定基準,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