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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陸續寄出,請於4月30日前繳納。

更新日期:114-03-2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4年全期自用車、上期營業用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份開徵!近日已陸續寄出稅單,繳納期間自4月1日至4月30日(三)止,提醒車主要如期繳納,以免因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如果沒收到或遺失稅單,可向該局或所屬中壢、楊梅、大溪、蘆竹4個分局、該局派駐新竹區監理所桃園及中壢監理站使用牌照稅服務櫃臺補發稅單,或該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點選線上服務/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開徵期間提供全天候的e化服務:

1.線上查繳(https://netap.tax.nat.gov.tw):點選常用服務/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加上車牌號碼登入網頁,可查詢應納稅額並即時完成繳納。

2.使用行動裝置或透過開辦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業者或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或三段式條碼進行繳稅。

3.網路繳稅服務(https://paytax.nat.gov.tw):點選線上繳稅/使用牌照稅項下,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等資料,選擇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等付款工具,完成線上繳稅。

除上述方式外,民眾亦可持稅單至金融機構(郵局除外)、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限3萬元以下)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及電話語音等完成繳稅。另已辦理約定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車主,請記得在4月30日前於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

稅務局提醒,車輛如果暫時不使用,請向監理機關申報停駛,使用牌照稅稅額採按日計算,停駛期間不需繳稅。如逾期未繳納當年度稅金,且於滯納期滿後在當年度有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要補繳欠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如民眾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