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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身障免稅車輛車主死亡,繼承車輛的車主均與身障者設籍同址且該車輛仍供其使用,符合免稅規定可申請接續免稅!

更新日期:114-08-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免稅車輛,在車主死亡後,原本應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但如果新車主是原車主繼承人,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其戶籍在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該車輛仍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符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可追溯到原車主死亡次日起接續免稅,繼承過戶時所繳納的牌照稅款,若在免稅限額內亦可申請一併退還。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車原供身障者小明使用且核准身障免稅在案,車主為小明父親,於114年5月1日死亡,稅務局114年5月2日依法註銷使用牌照稅免稅,繼承人小明姐姐至監理機關辦妥甲車繼承過戶完稅後,114年8月1日向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小明與姐姐於114年5月1日至114年8月1日均設籍同址,則可追溯至114年5月2日起接續免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繼承人應先向原車主(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辧理遺產稅申報,再到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完稅後,重新向地方稅務局提出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如民眾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