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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收取服務費開立之收據需貼繳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114-1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台中訊)近來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委託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地政士所開立服務費之收據是否需貼繳印花稅票?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但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地政士及代理記帳業等執行業務者,其業務報酬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未具營業發票性質,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地政士代理委託人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與塗銷、土地測量及撰擬不動產契約等執行業務事項,應按其收取之服務費金額4‰,於收據上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繳或貼繳不足額,除應補貼繳外,並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若書立應稅憑證之數量或金額較多而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俟完成帳號申請手續後,即可隨時自行上網列印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