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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可不可減免地價稅?

更新日期:114-11-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所以土地稅法明定地價稅可適用特別稅率6‰計徵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符合特定要件亦可減免地價稅,如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2‰稅率;其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免徵地價稅;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

   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符合相關減免規定,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