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房東陳太太來電詢問,房客以匯款方式支付房屋租金是否需繳印花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所以收到以匯款方式所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承租人如以匯款方式按月支付房租,以匯款單據作為付款憑證,房東未另立收據者,無須繳納印花稅;但如在收取租金時有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是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不論是以匯款、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須由受款人(房東)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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