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產生的稅賦,係持有人從土地取得到移轉出去這一段期間,以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核定稅額,所以「公告現值」高低,會影響土地增值稅多寡。
該局說明,115年公告土地現值於115年1月1日公告,民眾出售土地訂約日期如果在114年12月31日以前,並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將以訂約日當期即114年公告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超過30日才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即115年公告現值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可能就會增加,請一定要特別注意!
舉例來說,A先生出售一筆土地給B小姐,並於114年12月31日訂立買賣契約,114年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元,115年調漲為每平方公尺1萬6,000元。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如果在115年1月29日前申報(訂約日起30日內),即核114年公告現值1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如果115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則改以115年公告現值1萬6,000元核算。
如有疑問,可撥打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電話(03)9325101轉170-174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2226轉300-302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