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房屋恢復住家用請記得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更新日期:114-08-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臨櫃反應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因該商號遷移、停業或註銷時,未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等情形,亦未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等收到稅單後,才知道已經停業恢復供住家用的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房屋設立營業商號且供營業使用,如該商號有遷址、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等情形,且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用,應儘速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變更營業地址、申請停(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可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自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財稅局總局房屋稅: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