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桃用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因土地面積大且持有長達40年,稅額竟高達百萬元,因稅務員暖心輔導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為保障民眾權益並減輕稅負,桃園市地方稅務局於受理不動產買賣及贈與案件時,主動提醒民眾,如移轉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供未來興建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如公園、道路、學校及市場等用地。依規定該類土地於尚未被政府徵收前辦理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若土地日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則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以第1次免徵前之原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免稅時應確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取得方式,如為徵收、區段徵收、徵購或未明文規定者可適用;若為市地重劃取得,則不適用免徵規定。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