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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末日為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更新日期:115-03-19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已改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115年期為115年2月28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屋全年期之房屋稅。

 

舉例說明,11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如該期間內房屋所有權移轉,則5月份開徵時的房屋稅應該由誰來繳納呢?如果是在2月28日以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新所有權人到6月底僅持有幾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屋全年期房屋稅。但需要注意的是,經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就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以買受人如於2月末日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即使在3月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期房屋稅還是由買受人負繳納義務。

 

該處補充說明,至於房屋買賣雙方於契約書中約定房屋稅由誰繳納,乃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會因而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稅捐機關開立之稅單仍會以2月末日當天房屋稅籍資料來核定當年期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科長薛稚蓁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