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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堂及寺廟用房屋符合條件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5-03-1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其自有且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等房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教堂或寺廟所有之房屋,如符合上開規定,請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檢具教堂或寺廟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向稅務局申請減免,可自當期適用,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