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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5-03-1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由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係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按移轉之不動產現值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經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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